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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537號邱家駿之執行命令(扣押存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3司執方字第175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家駿(戶籍設戶政事務所)之執行命令(扣押存款)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53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邱家駿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方股書記官郭錦賢
節本內容: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台南永樂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53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邱家駿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對旨揭債權,在新臺幣(下同)677,888元及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本件執行費5,432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下略)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方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