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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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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395號蔣美忠、蔣美權之裁定正本、民事撤回被告暨追加被告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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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蔣美忠、蔣美權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撤回被告暨追加被告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39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追加被告蔣美忠、蔣美權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撤回被告暨追加被告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9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
追加被告   蔣美忠   
蔣美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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