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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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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47號丁傳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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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丁傳軒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7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應送達相對人丁傳軒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8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一、宣告未成年子女丁OO(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葉」。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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