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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47號丁傳軒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丁傳軒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7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應送達相對人丁傳軒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8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一、宣告未成年子女丁OO(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葉」。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