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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011號黃丹怡之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3年度家護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丹怡之撤回通知函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1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黃丹怡之撤回通知函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