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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王靜如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靜如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靜如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褚○○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即每人各分配三分之一。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三分之一。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姝妤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