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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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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681號陳利庭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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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利庭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利庭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681號
原   告 林佳汶  
被   告 陳利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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