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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681號陳利庭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利庭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利庭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681號
原 告 林佳汶
被 告 陳利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