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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81號江俊恩即江承恩、陳芝庭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俊恩即江承恩、陳芝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8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江俊恩即江承恩、陳芝庭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 告 江俊恩即江承恩
陳芝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結欠金額
(新臺幣)
逾 期 利 息
計 算
違 約 金
計 算
1
191,173元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
⑴自112年8月2日起至113年2月1日止,按年息2.4%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