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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08號林丞裕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巳112年度婚字第2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丞裕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208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丞裕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林○山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
獨任之。
㈢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