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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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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8號簡海倉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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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南院揚民舒113年度司他字第8號
主旨:公示送達上訴人簡海倉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他字第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上訴人簡海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8號
上 訴 人 簡于棠
簡海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吉棕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向本院連帶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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