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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363號王瑞鐘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2年9月20日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113年1月10日民事準備書(一)狀繕本各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南院揚民流112年度訴字第13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瑞鐘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
2年9月20日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113年1月10日民事準備
書(一)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63號遷移墳墓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瑞鐘
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2年9月20日民事解除委
任狀繕本、113年1月10日民事準備書(一)狀繕本各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原定113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
取消,改定於113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
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