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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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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363號王瑞鐘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2年9月20日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113年1月10日民事準備書(一)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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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南院揚民流112年度訴字第13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瑞鐘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
   2年9月20日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113年1月10日民事準備
   書(一)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63號遷移墳墓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瑞鐘
  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2年9月20日民事解除委
  任狀繕本、113年1月10日民事準備書(一)狀繕本各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原定113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
  取消,改定於113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
  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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