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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66號陳偉俊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偉俊即陳劉明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6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
達被告陳偉俊即陳劉明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6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陳偉倫(即陳劉明之繼承人)
陳偉仲(即陳劉明之繼承人)
陳偉俊(即陳劉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6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劉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5萬5727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1837元自民國91年9月17日起至1
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劉明之遺產內連
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