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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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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33號許春菊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陳報㈠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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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南院揚民辰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春菊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
   本、民事陳報㈠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許春
  菊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陳報㈠狀繕
  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3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
  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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