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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36號林凱彥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南院揚民繼112年度訴字第20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凱彥(身分證統一編號:P12*****34號)之判決正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36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凱彥之判決正本乙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8日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莊翠華
被 告 林凱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零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