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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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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36號林凱彥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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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南院揚民繼112年度訴字第20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凱彥(身分證統一編號:P12*****34號)之判決正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36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凱彥之判決正本乙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8日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莊翠華  
被      告  林凱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零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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