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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24號李勇毅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勇毅之113年1月31日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24號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勇毅之113年1月31日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3月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函文內容:本件改訂113年3月6日上午9時35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台端如再不到庭,即視為撤回本件訴訟。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