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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06號皇鑫水電有限公司、沈冠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皇鑫水電有限公司、沈冠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06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皇鑫水電有限公司、沈冠廷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80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皇鑫水電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