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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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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林葉楓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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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君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葉楓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葉楓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股       別:君股
書記官  李翠鵑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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