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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632號薛萬芳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萬芳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6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薛萬芳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吳燕龍
被 告 薛萬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7,63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9,36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3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7,6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