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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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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632號薛萬芳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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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萬芳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6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薛萬芳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吳燕龍   
被   告 薛萬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7,63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9,36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3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7,6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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