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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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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50號陳彥宏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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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彥宏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彥宏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1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池美瑩 
被   告 陳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31日下午3 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52元,及民國112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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