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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王毓琦之傳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宿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王毓琦之傳票各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訴字第747號被告王清原等等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