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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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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44號李開文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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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南院揚民舒112年度司聲字第4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開文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4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李開文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1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陳韻淳、鄭文彥
相 對 人 李開文
上列聲請人就受扶助人陳秀敏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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