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44號李開文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南院揚民舒112年度司聲字第4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開文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4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李開文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1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陳韻淳、鄭文彥
相 對 人 李開文
上列聲請人就受扶助人陳秀敏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