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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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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47號吳芷燕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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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芷燕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4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吳芷燕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647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葉旭輝
黃夢華
吳芷燕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葉旭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360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元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黃夢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820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元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吳芷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190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元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張家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820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元自民國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葉旭輝負擔新臺幣810元,被告黃夢華負擔新臺幣270元,被告吳芷燕負擔新臺幣540元,被告張家豪負擔新臺幣810元,並均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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