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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11號彭靖雯之113年1月30日函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靖雯之113年1月30日函文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1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彭靖雯之113年1月30日函文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函文內容:本件曾定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5分及113年1月3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辯論,兩造當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均未到院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