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000016號黃雅宣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3消債更耕字第16號
主旨:公告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債務人黃雅宣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31日下午5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13年1月31日。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一件。
附件: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一件。
函 稿 代 碼:E100-15 §45Ⅱ 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公告
股 別:耕股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