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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542號李瓊蘭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瓊蘭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542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李瓊蘭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四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4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盧炳憲
被 告 李瓊蘭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