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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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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116號卓水吉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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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南院揚民暢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水吉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卓水吉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被   告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雄
            黃希榮
黃思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被   告 卓水吉
卓泊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山架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卓水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856,48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卓水吉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96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卓水吉如以新臺幣53,856,48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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