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201號江嘉慶即來吃點早餐吧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南院揚民郡112年度司他字第20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江嘉慶即來吃點早餐吧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他字第201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江嘉慶即來吃點早餐吧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201號
相 對 人 江嘉慶即來吃點早餐吧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邱思螢、林佳美、劉淑萍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業經終局裁判確定,應徵收之聲請程序費用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