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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901號酆甯嬅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酆甯嬅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0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酆甯嬅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9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9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酆甯嬅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90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9日下午2 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99元,及其中新臺幣26,353元自
民國94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
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