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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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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000050號邱于庭(即邱連枝之繼承人)、邱逸銘(即邱連枝之繼承人)、邱文萱(即邱連枝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112年12月2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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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南院揚民海109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于庭(即邱連枝之繼承人)、邱逸銘(即邱連枝之繼承人)、邱文萱(即邱連枝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112年12月2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邱于庭(即邱連枝之繼承人)、邱逸銘(即邱連枝之繼承人)、邱文萱(即邱連枝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附112年12月2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3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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