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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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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918號謝維哲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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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維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謝維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王斌銓  
被   告 謝維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343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3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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