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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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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1554號陳春蜜之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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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南院揚民禮110年度訴字第1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春蜜之判決正本、裁定節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5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相
  對人陳春蜜之判決及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2日民事判決及113年1月12日民事
  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翁甫仁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被      告  王峯男等58人(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王峯男等人(詳附件編號1至6)應就被繼承人翁大猪所遺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704
  80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林蘇真等人(詳附件編號7至50)應就被繼承人翁抄所遺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704
  80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
 ㈠編號甲部分面積174.01平方公尺,由原告翁甫仁取得。
 ㈡編號乙部分面積220.3平方公尺,被告翁俊憬取得。
 ㈢編號丙部分面積305.35平方公尺,由被告翁德修及翁培元按
  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㈣編號丁部分面積283.39平方公尺,由被告翁正煌取得。
 ㈤編號戊部分面積524.24平方公尺,由被告翁連順取得。
 ㈥編號己部分面積138平方公尺,由被告翁福得取得。
 ㈦編號庚部分面積138平方公尺,由被告翁偉捷及翁坤成按原應
  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四、兩造應付(受)補償金額如附表二所載。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載之持分權利比例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翁甫仁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被   告 王峯男等58人(詳判決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三、㈤「編號戊部分面積524.24平方公尺,由被告翁
連順取得」之記載,更正為「編號戊部分面積523.24平方公尺,
由被告翁連順取得」;㈦「編號庚部分面積138平方公尺,由被告
翁偉捷及翁坤成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之記載,更正為
「編號庚部分面積133.89平方公尺,由被告翁偉捷及翁坤成按原
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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