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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1554號陳春蜜之判決、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南院揚民禮110年度訴字第1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春蜜之判決正本、裁定節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5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相
對人陳春蜜之判決及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2日民事判決及113年1月12日民事
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翁甫仁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被 告 王峯男等58人(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王峯男等人(詳附件編號1至6)應就被繼承人翁大猪所遺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704
80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林蘇真等人(詳附件編號7至50)應就被繼承人翁抄所遺
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704
80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
㈠編號甲部分面積174.01平方公尺,由原告翁甫仁取得。
㈡編號乙部分面積220.3平方公尺,被告翁俊憬取得。
㈢編號丙部分面積305.35平方公尺,由被告翁德修及翁培元按
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㈣編號丁部分面積283.39平方公尺,由被告翁正煌取得。
㈤編號戊部分面積524.24平方公尺,由被告翁連順取得。
㈥編號己部分面積138平方公尺,由被告翁福得取得。
㈦編號庚部分面積138平方公尺,由被告翁偉捷及翁坤成按原應
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四、兩造應付(受)補償金額如附表二所載。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載之持分權利比例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翁甫仁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被 告 王峯男等58人(詳判決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三、㈤「編號戊部分面積524.24平方公尺,由被告翁
連順取得」之記載,更正為「編號戊部分面積523.24平方公尺,
由被告翁連順取得」;㈦「編號庚部分面積138平方公尺,由被告
翁偉捷及翁坤成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之記載,更正為
「編號庚部分面積133.89平方公尺,由被告翁偉捷及翁坤成按原
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