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4號李鳳貞(王翼近之繼承人)、王萁菲(王登傳之繼承人)、王氏不認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南院揚民辛109年度訴字第9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鳳貞(王翼近之繼承人)、王萁菲(王登傳之繼承人)、王氏不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9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鳳貞(王翼近之繼承人)、王萁菲(王登傳之繼承人)、王氏不認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 告 1.王冠舜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2.王朝陽(王翼近之繼承人)
3.王文男(王翼近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王泓翔
被 告 4.王綉娥(王翼近之繼承人)
5.李王綉美(王翼近之繼承人)
6.王綉繁(王翼近之繼承人)
7.蘇宗德(王翼近之繼承人)
8.蘇宗興(王翼近之繼承人)
9.蘇秀月(王翼近之繼承人)
10.林志豪(王翼近之繼承人)
11.林志俊(王翼近之繼承人)
12.林焦琴(王翼近之繼承人)
13.林綺琴(王翼近之繼承人)
14.李正雄(王翼近之繼承人)
15.李正平(王翼近之繼承人)
16.李鳳貞(王翼近之繼承人)
17.李鳳嬌(王翼近之繼承人)
18.蘇葉芳子(王翼近之繼承人)
19.蘇宗成(王翼近之繼承人)
20.王氏不認(王翼近之繼承人)
兼22至40共同
訴訟代理人 21.王建財(王登傳之繼承人)
被 告 22.王建興(王登傳之繼承人)
23.王建松(王登傳之繼承人)
24.沈亮谷(王登傳之繼承人)
25.沈哲彰(王登傳之繼承人)
26.王雪霞(王登傳之繼承人)
27.顏王雪娥(王登傳之繼承人)
28.王麗華(王登傳之繼承人)
29.王麗珍(王登傳之繼承人)
30.王鵬程(王登傳之繼承人)
31.王澤元(王登傳之繼承人)
32.王惠美(王登傳之繼承人)
33.王雲山(王登傳之繼承人)
34.王添方(王登傳之繼承人)
35.陳慧錦(王登傳之繼承人)
36.王藤鈞(王登傳之繼承人)
37.王筱鈺(王登傳之繼承人)
38.王禾莉(王登傳之繼承人)
39.王稜瑜(王登傳之繼承人)
40.王麗卿(王登傳之繼承人)
41.王萁菲(王登傳之繼承人)
42.陳炳勳
43.陳國良
兼42、43共同
訴訟代理人 44.陳麗霞(王麗粉、胡志煌之承當訴訟人)
被 告 45.王阿春(王老從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劉芯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當事人欄編號2至20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王翼近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0000地號土地,應按下列方法合併分割:附圖編號A部分面積99.68平方公尺土地(位於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91.47平方公尺,位於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8.21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附圖編號B部分面積117.8平方公尺土地(位於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08.23平方公尺,位於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9.5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並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