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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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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38號劉佳艷即大億冷凍空調行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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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佳艷即大億冷凍空調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3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劉佳艷即大億冷凍空調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73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被   告 劉佳艷即大億冷凍空調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佳艷即大億冷凍空調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劉佳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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