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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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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819號陳永霖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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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永霖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819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永霖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8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彭裕文
被   告 陳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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