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44號王裕元即王祈財之繼承人、周聖洋即王祈財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南院揚民舒112年度司聲字第5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裕元即王祈財之繼承人、周聖洋即王祈財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4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王裕元即王祈財之繼承人、周聖洋即王祈財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王裕淵
王明哲
王明程
王美燕
王美然
王楙盛
王緯翔
王琬珺
相 對 人 王怡仁即王祈成之繼承人
王惠民即王祈成之繼承人
王麗貞即王祈成之繼承人
王玉萍即王祈成之繼承人
王婷微即王祈成之繼承人
王嘉旎即王祈成之繼承人
王逢卿即王祈成之繼承人
王葉富美即王祈財之繼承人
王裕元即王祈財之繼承人
王怡超即王祈財之繼承人
王怡分即王祈財之繼承人
周郁津即王祈財之繼承人
周聖洋即王祈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怡仁、王惠民、王麗貞、王玉萍、王婷微、王嘉旎、王逢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祈成之遺產範圍內向聲請人連帶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葉富美、王裕元、王怡超、王怡分、周郁津、周聖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祈財之遺產範圍內向聲請人連帶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