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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00號鄭光益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南院揚民壬112年度訴字第2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光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鄭光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柯勤
被 告 鄭光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