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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497號陳義福即陳吳綿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南院揚民川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義福即陳吳綿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義福即陳吳綿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7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原 告 王國賢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黃雯琦
黃郁婷
黃睿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翠紅
被 告 黃意純
黃淑慧
黃依綺
黃雅萍
黃秀雲
陳庭俞
陳義福
陳姿妃
陳秀美
陳秀梅
張雅婷
溫炳寅
謝欣宜
謝長冀
謝岱旻
陳俐卉
陳玟如
陳啟文
陳小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7、28、30行及第3頁第9、10行關於「被告等人應就被繼承人陳吳綿(即吳綿)所有坐落臺南市將軍區巷口段二四八二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兩造所有坐落臺南市將軍區巷口段二四八二地號土地」、「臺南市將軍區巷口段248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等人應就被繼承人陳吳綿(即吳綿)所有坐落臺南市將軍區巷口段一小段二四八二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兩造所有坐落臺南市將軍區巷口段一小段二四八二地號土地」、「臺南市將軍區巷口段一小段248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