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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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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920號黃美惠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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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美惠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2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黃美惠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2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洪弼欣律師
被   告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491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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