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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695號林昭孝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昭孝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69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昭孝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3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695號
原 告 蔡美奇
被 告 林昭孝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695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5,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 年度金簡字第
355 號卷宗可參,又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