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25號姜佳安之南檢檢察官上訴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榮112年度金簡字第5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姜佳安之南檢檢察官上訴書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是112年度金簡字第525號被告姜佳安詐欺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