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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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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林美李兼林南亨之繼承人、林培弘兼林南亨之繼承人、林祿逹兼林南亨之繼承人之公示送達被告林美李兼林南亨之繼承人、林培弘兼林南亨之繼承人、林祿逹兼林南亨之繼承人之家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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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美李兼林南亨之繼承人、林培弘兼林南亨之繼承人、林祿逹兼林南亨之繼承人之家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乙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林美李兼林南亨之繼承人、林培弘兼林南亨之繼承人、林祿逹兼林南亨之繼承人之家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乙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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