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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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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新簡字第491號林仲麗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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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仲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新簡字第49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仲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6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簡字第491號
原   告 林珮萱
被   告 林仲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萬4,871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619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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