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新簡字第491號林仲麗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仲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新簡字第49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仲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6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簡字第491號
原 告 林珮萱
被 告 林仲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萬4,871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619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