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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63號邱百君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百君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6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邱百君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206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
被 告 邱百君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6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