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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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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885號蔡坤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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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坤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8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蔡坤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月3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二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8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陳漢誠 
被   告 蔡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被告自民國97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應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惟於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中,卻又記載如被告逾期未付,即按週年利率19.49%計算遲延利息,前後之記載,尚有出入,則原告之真意為何,即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祿股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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