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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885號蔡坤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坤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8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蔡坤林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月3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2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二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8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陳漢誠
被 告 蔡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被告自民國97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應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惟於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中,卻又記載如被告逾期未付,即按週年利率19.49%計算遲延利息,前後之記載,尚有出入,則原告之真意為何,即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祿股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