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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陳德原、黃美玲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德原、黃美玲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德原、黃美玲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 對 人 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德原(清算人)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七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乙類第一期債券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