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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1號許嘉偉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嘉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嘉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2月6日起至民國129年1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如相對人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姝妤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