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25號姜佳安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榮112年度金簡字第5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姜佳安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金簡字第525號詐欺等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姜佳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