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06號阮竹芳之小額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竹芳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0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阮竹芳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林麗芬
被 告 阮竹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3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