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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43號陳子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子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43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子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9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20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陳子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參和
書記官 沈佩霖
通 譯 閔國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沈佩霖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