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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835號賴榮輝之民事小額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榮輝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3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賴榮輝之民事小額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8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翁綺伸
被 告 賴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548元,及其中新臺幣9萬0460元自民
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