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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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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835號賴榮輝之民事小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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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榮輝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3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賴榮輝之民事小額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8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翁綺伸
被   告 賴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548元,及其中新臺幣9萬0460元自民
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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