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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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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81號邱明宗,莊美鳳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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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臺南市佳里區農會與相對人莊美鳳等二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莊美鳳、邱明宗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振華  
           送達代收人 林世玄             
相 對 人 莊美鳳  
債 務 人 邱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莊美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邱明宗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應付款項等授信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1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邱明宗於108年12月2日邀同相對人莊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2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12年4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19,48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繳息明細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催告書影本2件、顧客資料變更2件、回執影本4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8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佳化段
791-4
140.00
全部
002
臺南市
佳里區
佳化段
791-3
190.00
100分之20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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